近日,重庆市江津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杯水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女子踩到别人泼的水渍摔致十级伤残,泼水的当事人被判赔偿11.26万元。”
案情简介
在江津区某医院住院的老张,随手将漱口杯中的水泼在了医院走廊地板上。半分钟后,陪同照顾丈夫因脑梗住院的李阿姨,在出门洗碗时正好踩上了水渍,随即摔倒受伤。幸好医院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进行治疗。经检查,李阿姨左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近日,李阿姨将老张和医院纷纷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双方对其进行赔偿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在医院走廊将水杯里的水洒到地面,导致李阿姨踩到水渍摔倒受伤,对李阿姨遭受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现场情况,从洒水到李阿姨摔倒时间极短,且在事发前李阿姨摔倒的地面不存在异样。因此,医院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阿姨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应谨慎注意,而在本案中,其行走时未充分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减轻老张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法院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老张赔偿李阿姨各项损失加精神抚慰金共计11.26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8条 第2款规定: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1173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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