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社会经济运行以及生产生活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随着经济活动的繁荣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合同的使用越来越频繁,涉及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双方协商无果时,往往是履约方把违约方告上法庭,让法院来做最终裁决。
按照常理,如果履约方胜诉,那么违约方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或损失赔偿。但在实践中,履约方虽然胜诉,但违约方却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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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3日,长沙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人,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医学研究院(以下简称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会议启动费合计50万元,原告在协议签订后2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支付首期费用30万。原告在被告取得主办单位批复文件后30日内,向被告支付剩余会议启动费20万元。被告负责会议联合主办单位批复文件的取得工作,以原告支付首次管理费用时间计算一个月内完成。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7月5日通过银行向被告支付首期费用30万元。在原告支付首期费用后,被告并未依合同约定取得主办单位的批复文件,导致原定于2022年4月7日至9日于长沙国际会展中心开展的会议无法正常开展,致使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后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首期费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
故原告委托北岩律师事务所将其起诉至法院。北岩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第一时间组织专业律师团队分析案情后,做出了如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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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于2021年7月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首期会议启动费30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利益损失共计50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结果
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7月3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于2022年9月29日解除;
2、被告返还原告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偿;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本案主要为合同履行上的纠纷。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费用,但被告却拒不履行责任,导致原告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构成根本违约。且在原告要求退还费用后,也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费用,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合同法》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被告应为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返还原告支付的30万元合同本金。但为什么原告主张的第三点——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利益损失共计5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呢?
原因在于,合同中,原告与被告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违约金,且原告也无确切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所以只能要回已支付的合同本金30万元,其主张的50万元经济赔偿被驳回。
如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归属,或者原告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原告主张的赔偿金可能会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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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岩点评
合同的成立本就是为了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避免纠纷。但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总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履约上的疑问和争议。而此时,一份完整有效的合同则往往能给事情兜底,帮助当事人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故小岩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严格审查,针对合同签订,各类事项的具体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有清晰明确的约定。建议大家最好能咨询律师或法务,让专业人士把好重要关口,别让合同成为坑害你的陷阱。
同时,遭遇合同纠纷也不要怕,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如果合同无法约束对方的行为,那么法律将会制裁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