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News
【北岩律所】向路面倾倒污水致人摔残的,应担何责?赔偿怎么算?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4日下午,潼南区某面包店的生产车间做大扫除时,工作人员将清洗面包框的污水直接倾倒在车间外,污水沿路面漫延十余米至周边居民通行的过道。该过道采光条件较差,存在一定坡度。朱某正常步行经过该过道时,因路面存在油污滑倒受伤,造成右三踝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21天。因与面包店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朱某诉至法院,要求面包店赔偿。(法制日报)

 

【法院审理】

     面包店向公共道路倾倒污水,造成经过该过道的朱某受伤,其行为妨碍了公共道路的通行,应认定侵权责任成立。

过道系阴暗潮湿的坡形路面,朱某系周边居民,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应认定其未尽自身安全的审慎义务,可适当减轻面包店的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面包店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向朱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约84000元。

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理】

     本案涉及的侵权责任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的过道属于周边居民通行的过道,允许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通行,具有公共道路的性质,但并无具体的道路管理人,面包店作为造成污水漫延的行为人,是本案中唯一的侵权责任人。

此外,面包店随意倾倒污水行为也不符合团结、友善的道德规范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普法讲堂】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

↓↓↓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1.医疗费是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自然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2.计算方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3.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一般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1.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2.计算方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A.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B.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第二十条(参见2022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如下阐述:

无收入的受害人,是指受害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受害人正常生活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如受害人为无劳动能力人,则无权请求误工费的赔偿。

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主要是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两类。对家庭主妇而言,虽无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庭主妇受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失公平。

对于无业人员而言,虽然其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所以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由此可见,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受害人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

 

(三)护理费

1.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1.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 计算方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

2. 计算方式: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

1.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酌定。

 

(七)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程度的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计算方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1)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1.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2.计算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另有不适用于本案赔偿项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可继续往下查阅了解:

 

(十)丧葬费

1.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计算方式: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十一)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2.计算方式: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1)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维持其正常生活的费用。

2.计算方式: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被扶养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按5年计算。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声明:分享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您发现本文有错误或侵权之处,请与碧北岩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2022-11-10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