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News
【北岩律所】湖南首例教师猥亵未成年女学生案,判了!

 

2022年11月28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开庭并宣判,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时,禁止被告人周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后,湖南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上半年至2022年5月期间,本案被告人周某某(攸县某中学教师)多次利用其教师身份,在办公室采取摸胸、搂抱等行为,猥亵、强制猥亵未成年女学生,其中多人未满十四周岁。

2022年7月,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2022年11月28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针对这起猥亵儿童案件的宣判结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利剑护蕾行动”工作人员解释:“从业禁止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处置措施,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广泛适用。法院判决禁止罪犯刑罚执行完毕后从事相关工作,对于预防再犯罪有重要的作用。此外,如行为人违反生效判决的从业禁止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因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再次锒铛入狱。”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  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周某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是教书育人、遵纪守法的榜样,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强制猥亵多名未成年女学生,其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不仅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还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依法严惩本案被告人周某某与其他实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教职工作者,才能让受害的孩子及其家庭得到抚慰,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还学校、学生一个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

 

声明:分享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您发现本文有错误或侵权之处,请与北岩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2022-12-06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