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上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9月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车与被害人谢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谢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娄底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某驾驶轿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反而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属逃逸,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肖某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肖某某作了最后陈述。
因案情疑难复杂,法庭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
被害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肇事司机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主要涉嫌交通肇事罪,还存在逃逸的加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危险驾驶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本案中,由于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如果实施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但同时造成了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应该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3.如果女司机明知已经撞到了人,且在人被拖车轮下,仍不管不顾继续开车推行的,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醉驾案例
1.在地下公共停车场醉酒驾驶机动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刘谋勇危险驾驶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2辑(总第80辑)
案号:(2011)穗海法刑初字第45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9海珠区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地下公共停车场非专属某个人,亦非只停放某个人的车辆,车位分别属于不同的业主,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之“道路”。被告人在此醉酒驾驶可能危及其他业主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2.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又暴力拒绝配合民警酒精检测,致民警轻微伤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姜某、袁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7月19日(第3版)
案例要旨:行为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民警要求其检测酒精浓度时,又采用暴力手段拒不配合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并造成公务人员轻微伤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3.醉酒驾驶案中犯罪嫌疑人在他人报警后能逃而不逃的,视为自动投案——黄建忠危险驾驶案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辑(总第94辑)
案例要旨:醉酒驾驶案中对于他人报警的,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自愿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即“能逃而不逃”,且无拒捕行为的,才能视为自动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根本不知道他人已经报警而留在现场,或者在得知他人报警后欲逃离现场,但因对方当事人控制或者群众围堵而被动留在现场的,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4.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高晓松危险驾驶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2辑(总第80辑)
案号:(2011)东刑初字第29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根据现有立法精神,只要当事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酒后危险驾驶,是对法律的无视。撞人之后驾车逃离,导致受害者被拖行长达1公里,给其身体、精神带来极大的伤害,这是对生命的漠视。醉驾出事,毁掉的从来都不是一个人,一个家庭。小编在此呼吁大家遵守并拥护现有的关于酒驾醉驾的法律法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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