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婆孙“平移插队”的事件持续发酵。
事件的起因来自社交号“我就要插队”,5月1日,该账号发布了一则两名女子插队,一名白色短袖男子制止却遭“怒怼”的视频。视频一经发布,就在网上引发热议,不少人对视频中的两名女子进行人肉和网暴。2日下午,视频发布者将其隐藏,并表示“骂两句就够了”。
随着插队热度的不断攀升,两名当事人的形象被做成表情包在网上传播,甚至被做成卡通车贴在淘宝店铺销售。一时之间,“不要插队,我们不是好惹的”“我就要插队,我们不是好惹的”“我告诉你,我最讨厌的人有两种:一种是插我队,一种不让。”等词在互联网被疯狂改编流传。
插队违不违法?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说插队违法。但毫无疑问,插队是一个不文明也不道德的、损人利己的自私行为。
什么情况下插队可能涉及违法呢?
在公共场所,比如车站、商场、景区、公园这些地方,强行插队、起哄闹事,不听从工作人员安排,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曝光插队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曝光不道德的插队行为合理合法。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谴责行为人的不道德或不法行为而使用其公民肖像,通常被认定为对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是正当的行使舆论监督权。但曝光只能针对不道德和违法行为本身,不可以越线。越线就容易侵犯公民肖像权和隐私权,比如把插队的两名当事人做成表情包和漫画在网上传播;更有商家借此牟利,将其做成车贴再配以“我就要插队,我们不是好惹的!”等恶搞文字,在网上销售,就是一种法律冒险。
《民法典》第1018条明确了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明确了肖像权的四项权能,即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明确了肖像的概念,即肖像是通过摄影、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可见,肖像是一种外部图像,其核心要素是可识别性。在有可识别性时,漫画亦属于肖像权保护范畴,两个女子的漫画已经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了,因此属于肖像权保护范畴。
结语
在公共场所排队插队固然需要谴责,但是上升全网审判,甚至进行人肉网暴是断然不可取的。公共领域的不文明行为会给社会秩序带来不良影响,我们倡导文明出行礼貌出行,尊重和维护公共秩序。切不可打着维护自身权益和伸张正义的幌子进行地域歧视,性别对立和以暴制暴。
人民日报评:“平移插队”事件可以引发有关文明的讨论,但是不能失焦,不能跑偏,不能滑向违法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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