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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岩律所】球员如何“讨薪”?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近日国内某足球俱乐部球员在比赛前拉横幅“讨薪”,引发国内球迷和媒体的关注,网友也对此“讨薪”行为争议纷纷。中国足球协会也于2022年11月23日发布了《关于对部分职业足球俱乐部未能依规落实欠薪还款进行处罚的通知》。

(中国足球协会官网公告截图)

虽足协处罚已下,但网友疑虑尚存。北岩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律师现就“球员讨薪”事件中网友咨询得比较多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和解答,如有错漏之处,敬请交流&指正。

 

问1:职业足球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工作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俱乐部作为企业法人,其符合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排除职业运动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签订的工作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球员合法利益受《劳动法》的保护。

 

问2:球员向俱乐部“讨薪”,应该提起劳动仲裁还是民事诉讼?

答:足球行业属于特殊行业,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根据现行《体育法》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2023年1月1日起将施行的新《体育法》也给出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因此,球员因为薪酬问题与俱乐部发生纠纷的,不能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只能提起体育仲裁。参考案例:《(2021)辽民申538号。权恒、大连超越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现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

(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

(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

(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问3:俱乐部如果不执行体育仲裁裁决书,球员怎么办?

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问4:俱乐部没给教练发工资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吗?

答:首先,教练与俱乐部(公司)之间符合劳动争议的主体资格。其次,教练与俱乐部之间因拖欠薪资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并不属于“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因此,就相关规定和已判案例来看,职业教练与职业俱乐部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的当属于劳动争议。参考案例:《(2021)辽04民终14号抚顺市东洲区足球协会、巴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如果聘用的教练是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其理应受《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问5:假设球员在体育训练中意外死亡,赔偿怎么算?教练要承担责任吗?

答:一般来说,俱乐部在与球员签订工作合同时会约定意外身亡条款、并依法为球员办理社会保险(必须),选购商业保险(选购)等。如果球员的意外死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能够较好的弥补社会保险保额不足的困境,也能为俱乐部分摊经济风险。

而教练是否要在球员训练的意外事故中承担责任,要看教练存不存在过错。如果教练只是履行工作职责,即使要承担责任也应由俱乐部承担;如果教练是正常的教学,很大程度上俱乐部也不用承担责任,具体要看学生的死因以及当时的情况,综合判断。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问6: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如何维权?

答: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争议调解仲裁法》给出的指示,劳动者要是因被拖欠工资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对于裁决结果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劳动者就拖欠工资款与单位之间已经结算形成欠条且不涉及其他争议事项的(如社保争议、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等),则属于普通民事纠纷,无需提起劳动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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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