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这天驾驶刚从车行买到的新车回家,路上不小心撞倒了行人田某,造成田某受伤。事故发生之后双方协商未果,田某于是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王某买车时依法为新车购买了交强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次日零时生效”,保险期间为购车之日的次日零时起一年。
争议焦点:交强险合同条款“次日零时生效”,有效吗?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交强险保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王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用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目的在于及时补偿受害人损失。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实质上形成了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到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时间段内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故该免责条款无效,二审维持原判。
观点评析:
据保监会最新通知:“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交强险保单将自出单时即时生效”。
现实生活中,大家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会遇到一些“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但当时并不会太在意。就像本案中的交强险保险合同,原本依规应该是“即时生效”,但合同上却写的“次日零时生效”,直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投保人才发现落入了“保单陷阱”。这就启示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方单方拟制的格式条款(①条款是否有效;②对方是否对相关条款尽到了明确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不能盲目的签字确认,防止纠纷发生时“悔之晚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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