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流量是资本,每一个大V的背后都隐藏着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有人想着通过“卖号套现”的方式获得财富。那么,微信账号可以随意买卖吗?这种变现行为是否合法?今天分享案例的主人公小美,就因想高价卖掉自己的微信号而走上法庭,引发广大网友关注。
【基本案情】
小美是医美圈内的“小网红”,与经营医疗美容店的赵某协商后,将自己拥有众多粉丝好友的多个微信账号,以80万元转让给赵某,赵某先行支付了30万定金。小美在完成账号变更后却迟迟没有收到尾款,于是将赵某诉至法庭,要求赵某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美的转让行为,未获得其账号内顾客的知情和同意,变更后发布的朋友圈或私信内容或涉嫌欺诈,因此判定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账号买卖协议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微信好友对于实名认证的个人微信号具有身份认同和基本信赖。小美和赵某均从事医美行业,转让微信账号,实际上是为了转让其中的客户资源。正是这些海量客户信息,赵某才会愿意花高价购买小美的微信账号。未经告知微信好友而将自己使用的微信号转卖他人使用,买受人以原微信号使用人的身份发布朋友圈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侵犯了其微信好友的知情权,损害了微信好友的信赖意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的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储存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法院因此认定本案中微信转让交易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不法分子利用租/买来的微信号实施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出售或出租人可能因此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等,不仅人财两空,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且几乎所有社交账号平台的用户协议中都明确说明了:“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售卖”。《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规定,“微信号交易、微信公众号交易都属于违法行为。买卖微信号、公众号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权利出发,即使个人微信账户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也不宜进行自由买卖。
【关联法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
本案既然判定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账号买卖协议无效,那么赵某已付给小美买号的30万定金,小美要返还吗?小美已经完成变更的微信号,赵某也应“号”归原主吗?
答: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应当返还财产、返还原物。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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