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套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今天是2.14情人节,来聊聊这些“恋爱”问题吧~
1.签订了永不分手的恋爱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答:每个公民都享有恋爱自由、结婚自由、人身自由权,而且一切违背法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2.准备在2月14日晚上表白的时候“壁咚”,这会构成性骚扰吗?
答:“壁咚”是指相互熟识并有点意思的男生对女生的一种强吻,电视剧中经常会出现此类情节。但是“壁咚”其实是有风险的,会不会构成性骚扰,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男女双方正处于恋爱中、或者男生正在追求女生中而女生也没有明确拒绝等,这个时候进行一个“壁咚”似乎可以增进感情,也并不构成性骚扰。
如果一方正在追求另一方,另一方并没有答应,或者说纯粹就是一方单相思,此时“壁咚”就会涉嫌性骚扰,搞不好会被起诉。
3.2月14日这天,一方在另一方住处或宿舍楼下高调表白,在法律和道德上都允许吗?
答:这个行为在未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等后果的情况下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在未违背社会风俗的情况下,没有禁止性约束,但需要强调的是公共场合的高调表白需把握尺度,避免给对方或其他公民带来不适。
4.同时交往多个男/女朋友,违法吗?
答:情侣关系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所以不构成违法,但要受到道德谴责!!但如果靠着谈恋爱骗取钱财,骗买车买房买包包,这样就属于诈骗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到处造谣说前任去世了合法吗?
答:不合法。分手后以任何形式的诽谤他人都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6.2月14日这天看到别人都有对象,作为单身狗的自己也想有人陪伴,请问租个对象违法吗?
答: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很明显,一个自然人不可能成为租赁合同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租个对象是不合法的。其实,租个对象,可以比照民法的劳务合同,即我租个对象,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他提供了劳务,我应当支付报酬。综上租个对象客观上存在,道德上违反了相关伦理,但又不好界定此类行为的性质。只能在这个过程中提高警惕防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防止遭受性侵。
7.2月14日这天提出分手,结果对方给了我几个耳光打成耳膜穿孔,这算人身攻击吗?
答:人身攻击是一个生活用语。在法律上,这种行为叫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男友给女友几个耳光打成耳膜穿孔实际上侵害了女方的健康权,男方是侵权人,女方是被侵权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耳膜穿孔伤情鉴定为轻伤以上,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8.不经同意偷看对方手机合法吗?
答:不合法。因为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9.老婆不给老公零花钱合法吗?
答: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9.母亲和女朋友一起掉水里了,先救谁?
答:法律上,母子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当父母陷入险境,子女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子女有能力救助却见死不救,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女友落水,男友不施救,可能只受到道德上面的谴责,一般是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的。
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那么双方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妻子掉水里,丈夫不施救,同样可能构成刑法上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如果真当你的女友或母亲问到这个问题,你知道该怎么回答了吗?
10.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答:是否应予返还,分以下三种情况:
①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分为无条件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等的转账行为,是不能要回的。但如果被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②民间借贷:
若能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则可以要回。如在转账留言或者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中表明是借款,则可以认定该笔款项为借贷关系,在感情结束时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
③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的同时使得他人遭受损失。情侣之间的转账往往多而杂,金额大小不一,多数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给付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在此情况下,金钱往来性质及目的往往难以言明,不宜将涉案钱款性质简单认定为民间借贷或赠与。因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故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是接受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11.结婚前,父母为其子女出资购房,房属于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就是在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结婚前,父母为自己子女购房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12.结婚后,父母为其子女出资购房,房属于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的,视为是对自己子女及配偶的赠与,是自己子女及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约定赠与自己子女的除外。
13.恋爱期间送的礼物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答:恋爱期间互赠礼物非常普遍分手后如何处置物品得视情况而定!
①能要回:
恋爱期间赠予贵重物品,双方分手时可以索回。这种赠予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予,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②不能要回:
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属于赠与行为。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14.分手后索要“分手费”合法吗?
答:不合法。因分手索赔青春损失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因此“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
15.付彩礼后女朋友不嫁了,彩礼还能要回吗?
答:能要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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