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人贺某从2019年3月开始在桃江县经营麻辣烫店,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来店里,其从桃江县蔬菜市场购买了300元罂粟壳粉。并分别于2020年5月、2021年4月先后三次用纱布包裹着罂粟壳粉放入麻辣烫汤汁里熬制,制作成麻辣烫销售给顾客食用。2021年4月,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抽取被告人贺某店里的卤制汤做样品进行检测。经检验,抽样的汤料中含有不得检出物罂粟碱、吗啡、那可丁成分。
一审判决被告人贺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500元。
餐饮商家因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获刑的案例并不少见。小编梳理多起已判决的案例发现,火锅、羊肉汤、卤制品等都是添加罂粟壳的重灾区。多数被告人供述称,加罂粟壳在食品中是为了“提味增鲜”“吸引顾客”。舌尖上的“罂粟壳”屡禁不止
相关案例:
2018年,山西一男子为吸引客源,将自己购买的罂粟壳放至火锅底料中熬制,最终,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上半年,河南省南阳市卤肉店店主李某某从他人手中获得一些罂粟壳,后为使自己卤制的卤肉去腥、提香,便在熬制的卤汤中添加罂粟壳,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安徽亳州李某某为使羊肉汤出味,吸引更多顾客前来食用,李某某在调味材料汤中添加罂粟壳粉末,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1年6月,河南洛阳的羊肉馆店主任某在熬制辣椒油时加入了罂粟壳,之后将熬制好的辣椒油供顾客食用,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从判决的案例来看,均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大多数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缓刑多,有期徒刑少;判处罚金数额多半为5000元及以下;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律科普:
在销售食用的底料、汤汁中加放罂粟壳,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1. 如何认定有毒有害
“有毒”与“有害”应该是一种交集的关系,即有些有毒的未必是有害的,有些有害的未必是有毒的,有些既是有毒的又是有害的。立法上将“有毒”与“有害”并举,一是为了突出“有毒”,二是为了表明“有毒”是能够带来危害的“毒”。
所以在有毒、有害的认定中,不能仅仅以物质的毒性这一个要素来认定,因为食品是否具有有毒、有害,有时与食品的生产、制作、食用方法以及特定人的体质因素等都息息相关。比如河豚,制作适当就是肉嫩鲜美的菜肴,制作不当就成为毒性极高的有毒物质;比如亚硝酸盐,使用适量就是肉类制品的发色剂,使用过量就成为一种有毒的致癌物质;再比如食糖,对一般人来说是很好的食品,但对于糖尿病患者而言食用时可是慎之又慎的“有毒物质”。
2.把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尤其注意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不违法就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判断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鉴定。如果无毒、无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险性也很小,则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3.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投放有毒性物质的行为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方面都使用了毒物,并且均危害了公共安全,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主要是:
(1)犯罪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具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投放危险物质除了可以在食品中投放有毒物质外,也可以在其他场合投放有毒物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3)犯罪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自然人,14周岁以上的人可以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本罪的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能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非法经营罪,如果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产生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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