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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岩律所】“员工痛批领导安排强制加班”?多方回应!

 

热点摘要:

4月4日,疑似“员工怒怼领导清明节强制安排加班”的相关聊天记录在网上引发热议,并迅速冲上热搜榜。

4月5日上午,成都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四川省与成都市总工会纷纷做出回应和介入。

5日下午,中国电科新闻发言人表示,网传微信群聊天记录所涉单位和人员,非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和员工。

4月6日,网上再次流传出涉事陈某任免文件,并有网友称陈某在中电科工作十余年,以及怀疑陈某为中国电科“临时工”身份。

对此,中国电科成都多家单位称,网上有关“中国电科陈志龙”的信息,均为虚假信息。集团公司所有单位已经开展了多轮次排查,包括劳务派遣和协作人员,均无此人。网上出现的任免文件明显伪造,对于传播、扩散虚假不实信息的行为,集团公司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上述单位表示,中国电科关心关爱员工坚决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半月谈评论

加班文化“偷”走的不只是假期

依法依规是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工作的底线与前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法定节假日劳动者享有休假权。当然,一些不能间断的特殊行业等有例外情况。对于加班,更加明确:除非特定的紧急情况,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而当下一些企业却将加班常态化,严重侵犯了劳动者权益,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为。

 

解决非法加班问题,不是一家用人单位的事,也不是这一个假期的事。要让劳动法“长出牙齿”,将广大劳动者的期待化为执行力,使用人单位不能“任性”、不敢“任性”,致力于解决问题,而不是解决提问题的人。如此,“加班文化”的影响力必然式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更有保障,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就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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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7 11:21